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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六○九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六○九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青草湯」廣告乙案,查以民間青草藥作成茶包,得不以藥品管理,惟不得宣稱療效,復請 查照。說 明:復貴處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八四)衛四字第○五五○三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六○九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