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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六○九號函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六○九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青草湯」廣告乙案,查以民間青草藥作成茶包,得不以藥品管理,惟不得宣稱療效,復請 查照。說 明:復貴處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八四)衛四字第○五五○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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