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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九○四○一一九號公告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九○四○一一九號公告

內文

主 旨: 「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附 件:如說明說 明: 一、該十二種品目,係收載於傳統中醫藥文獻典籍之中藥材,惟民間習慣上常以食品使用。二、「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若當食品使用,則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且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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