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九○四○一一九號公告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九○四○一一九號公告
內文
主 旨: 「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附 件:如說明說 明: 一、該十二種品目,係收載於傳統中醫藥文獻典籍之中藥材,惟民間習慣上常以食品使用。二、「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若當食品使用,則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且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