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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九○○○二三五六四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九○○○二三五六四號函

內文

主 旨: 貴局函詢抽驗自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之「乾洗潔手凝膠」產品,是否屬「乙類成藥」管理乙案,復如說明段二,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北市衛四字第九○二一五六七二○○號函。二、案內製品「乾洗潔手凝膠“Antibacterial Hand Gel”」含Alcohol denatured成分,並宣稱Antibacterial Hand Gel,應以藥品列管。依據本署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一六九六○號函,函知各縣市衛生局,含有以Ethyl alcohol、Isopropyl alcohol為主成分之皮膚外用製劑(乾洗手製品),經本署核定列屬「乙類成藥」管理。據此,本案產品應可比照列屬「乙類成藥」管理。三、檢還所附檢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九○○○二三五六四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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