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七二五六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七二五六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台端函詢藥事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定之國家處方集」及第五十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民處方選集」為何?目前本署認定之「公定之國家處方集」包括美國:PDR(Physician’s Desk Reference)、英國:British National Formula,ABPI、日本:日本醫藥品集(Drugs in Japan)、瑞士:Arzneimitte-Kompendium der Schweiz、加拿大:Compendium of Pharmaceuticals and Specialities、法國:Dictionarie Vidale、澳洲:MIM’s、德國:Rote List、比利時:Repertoire Commente Des Medicaments、瑞典:FASS(Farmacevtiska specialiteteri Sverige),以上書籍可至醫學專業書局洽購;另本署於七十七年出版「國民處方選集」,該書籍未再出版,台端若有需要,可洽衛生署藥政處查詢。說 明:復台端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未列字號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七二五六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