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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二○七八七號公告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二○七八七號公告

內文

主 旨: 為有效管理含番瀉葉(sennosides)產品,重申產品標示或檢出含番瀉葉(sennosides),每日使用劑量為十二毫克以上者,應以藥品管理。依 據:藥事法第六條。說 明: 番瀉葉茶包之管理,產品標示或檢出含番瀉葉(sennosides),每日使用劑量為十二毫克以上者,應以藥品管理。上述處理原則,前經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八○三七五七○號函知各縣、市衛生局在案,特再公告周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二○七八七號公告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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