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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60031183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60031183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貴局主 旨: 有關貴局檢送轄內○○企業有限公司銷售之「○○梅」產品(經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檢出含Sennoside 3.8mg/pack),函請釋疑其違規情事應依藥事法抑或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96年7月1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5313400號函。二、案內貴局函敘『……依案內產品標示使用已超過已超過該公告限量,惟案內產品為一般梅子之醃漬食品物並非大署函釋之「茶包」,謹請大署釋疑,本案將應依藥事法抑或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乙節,依據(一)「番瀉(Cassia angustifolia Vahl)」其葉與莢部位可供為茶包、膳食調理包或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惟其番瀉葉甘(Sennoside)之每日使用劑量為12毫克以下。且產品應標示番瀉葉甘含量、每日建議食用量,及相關之警語。(二)本署91年3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10020787號公告:「番瀉葉茶包之管理產品標示或檢出含番瀉葉甘(Sennoside)每日使用劑量為12毫克以上者,應以藥品管理……」(三)Sennosides列屬本署93年3月15日衛署藥字第0930309289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瀉劑」之有效成分之品項。綜上,案內產品應以藥品管理,顯無疑義,非因醃漬食品物與本署公告之「茶包」,有所更迭。三、若就案內所述,該產品係由「黃金梅(一般梅子醃漬製成)」、「乳酸菌」、「藤黃果(羅夢果)」、「明日葉」、「普洱茶」等原料所製成,而無另外添加使用「番瀉(葉或莢)粉末或其萃取物」,則產品應不致檢出番瀉甘成分。若業者表示番瀉甘確為來自產品原料,而無添加「番瀉(葉或莢)粉末或其萃取物」,建請業者舉證說明係來自何種原料。四、檢還原附之「○○梅」檢體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60031183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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