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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53982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53982號函

內文

檢陳轄內○○藥品有限公司販售之「Octop三合一○○錠」產品(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檢出7-Keto-dehydroepiandrosterone、Synephrine及Caffeine等成分),函請釋示其產品屬性等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95年12月1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9071000號函。二、查案內「Octop三合一○○錠」產品,業經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檢出7-Keto-dehydroepiandrosterone、Synephrine及Caffeine等成分,經查本署目前對於含dehydroepiandrosterone成分口服劑型之管理,經審慎評估,不以人用藥品列管,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惟本件被檢出含Caffeine及Synephrine,依案內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6.11.12藥檢參字第0960000920號報告書記載「Octop三合一○○錠」標示含綠茶萃取物(Green tea extract)及柑橘萃取物【Citrus aurantium extract 200mg(Octopamin 150mg Synephrine 50mg)】,是否為茶葉及柑橘(Citrus aurantium)中之天然來源成分不明。倘若係天然來源之微量存在且未經純化精製者,不以藥品列管,不得宣稱醫療效能;若係外加者,依其作用,則以藥品列管。三、檢還「Octop三合一○○錠」產品檢體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53982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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