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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85年9月16日商85217699號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經濟部85年9月16日商85217699號

內文

樟腦油、樟腦精產品是否為藥品疑義乙案案經洽准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九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五○四八八四三號函以(一)含樟腦之產品用於人體,宣稱醫療用途者,以人用藥品管理,適用藥事法;(二)若非用於人體,不以人用藥品管理,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是以,用於人體之含樟腦產品,其標示應依藥事法規定,非用於人體者,其標示則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85年9月16日商85217699號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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