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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3日衛署藥字第0970002523號函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3日衛署藥字第0970002523號函

內文

主 旨:有關於「新世代產業3法(草案)」,本署意見,仍請 參採。說 明: 一、復 貴部97年1月14日經授工字第09600669950號函。二、有關產業發展基本法草案之法律位階,請參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92年4月17日召開法規諮詢會議,關於「基本法」制定之必要性、法律位階及規範效力疑義案所作成之會議結論辦理。三、產業整體思維當然有其必要,然產業之發展,常因涉及層面不同而有不同管轄,並非某一部會所能獨立完成。經查 貴部所擬之「新世代產業3法」草案,亦將產業整體與個別之特性,列為各該法案重要內容,為達事權統一、專業分工以及簡化行政流程等項目的,本案建請仍以 貴部作為相關法律案之主管機關,再由 貴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別產業之特殊性,共同擬定產業發展策略,協同建立合作機制,以利行政資源之統整與運用。如涉及機關角色之重新定位問題,並請衡酌各機關之特性,整體加以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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