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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97年3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70012215號函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97年3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70012215號函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97年3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70012215號函主 旨: 有關牙籤、棉花棒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說 明: 一、復 貴部97年3月12日經商字第09700031320號函。二、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至一般商品應標示之項目及內容,因非本署權責,仍請 貴部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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