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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源頭管理,進一步強化西藥廠之原料藥管理作業,西藥廠之合格供應商清單應載明所使用原料藥的來源類別(領有原料藥許可證或自用原料輸入許可)及GMP符合性狀態,並列入自我查核重點項目,本署執行GMP查廠時,亦將加強查核,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為落實源頭管理,進一步強化西藥廠之原料藥管理作業,西藥廠之合格供應商清單應載明所使用原料藥的來源類別(領有原料藥許可證或自用原料輸入許可)及GMP符合性狀態,並列入自我查核重點項目,本署執行GMP查廠時,亦將加強查核,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內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41107556號附件:

主旨:為落實源頭管理,進一步強化西藥廠之原料藥管理作業,西藥廠之合格供應商清單應載明所使用原料藥的來源類別(領有原料藥許可證或自用原料輸入許可)及GMP符合性狀態,並列入自我查核重點項目,本署執行GMP查廠時,亦將加強查核,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依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31日1041401254號公告及監察院104年10月14日院台內字第1041930729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落實源頭管理,進一步強化西藥廠之原料藥管理作業,西藥廠之合格供應商清單應載明所使用原料藥的來源類別(領有原料藥許可證或自用原料輸入許可)及GMP符合性狀態,並列入自我查核重點項目,本署執行GMP查廠時,亦將加強查核,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為落實源頭管理,進一步強化西藥廠之原料藥管理作業,西藥廠之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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