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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得以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規定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訂定得以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規定

主旨

訂定得以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規定

法規內容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訂定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之規定:

一、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辦理股份轉換,得以現金作為對價,取得金融機構全部已發行股份。

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合併,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

三、依前二項辦理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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