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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30195524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會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會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會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本會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之幕僚事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相關業務。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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