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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

主旨

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七三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1801117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7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402720286 號令,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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