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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

主旨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 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4 月 20 日永豐銀財務行銷 部(099) 字第 00001 號函辦理。 二、參照財政部 92 年 1 月 2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1000056 號函 釋有關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 保品之規定,並考量銀行對質物放款值決定之客觀性及透明度等因素 ,銀行不得以其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質物辦理擔保授信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