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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銀行因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買入自行保證之商業本票得否不計入該銀行短期投資之限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銀行因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買入自行保證之商業本票得否不計入該銀行短期投資之限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主旨

關於銀行因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買入自行保證之商業本票得否不計入該銀行短期投資之限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0 年 10 月 18 日全風字第 1001000924A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29 日台新總綜企字第 09900017747 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依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所定之授信限額規範管理。惟銀行負責旨揭交易之權責單位應訂定相關規範或限制,以有效控管市價波動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銀行因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買入自行保證之商業本票得否不計入該銀行短期投資之限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關於銀行因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買入自行保證之商業本票得否不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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