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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減少爭議,銀行業於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業務時應遵循之相關事項如下,請轉知會員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為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減少爭議,銀行業於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業務時應遵循之相關事項如下,請轉知會員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減少爭議,銀行業於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業務時應遵循之相關事項如下,請轉知會員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之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

二、銀行辦理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時,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確實瞭解客戶之需求,以提供適合客戶之商品。

三、為避免房貸壽險保單解約金爭議發生,應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方式,具體說明包含保單契約終止之相關權益影響等重要內容。

四、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已取得足額擔保,借款人基於自身保險需求向銀行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回歸以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一般保險商品為主,並需提供期繳型及躉繳型之商品供客戶選擇。

五、前述事項應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規定,並落實執行。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會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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