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要旨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主旨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300300881 號公告訂定;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借款人___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立約人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乙方(金融機構):_________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第一條 (貸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貸款新臺幣____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 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____存款第____號帳戶 。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___銀行___存款第___號帳戶 。 □(三)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第二條 (貸款期間) 本貸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 __年__月__日止。第三條 (貸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如下(乙方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 載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年(__個月)按月付息,自 第__年(_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 其他查詢方式。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 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條第一項第_款計付貸 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計付貸款 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用)款日起_年(或_月)內( 不得超過三年)提前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 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 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___ ____________。(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 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甲方死 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乙 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第四條 (貸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乙方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載之 ):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 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 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 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 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下:______(依 乙方實際產品類型記載之) □(五)(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 機構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 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 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訂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乙方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 礎,以每日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 )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 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 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 :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 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 分之利息額。第五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日(不得超過十 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 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 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 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 ),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 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 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 ,準用前三項之約定。第六條 (延遲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 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乙方 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 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 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方 按__(依乙方規定之遲延利息記載之)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第七條 (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 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 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 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 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 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 符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 不能受償之虞時。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 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 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註:金融機構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 由,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 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第八條 (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 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 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 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 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 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 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第九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 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第十條 (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 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 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 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 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 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 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 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 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第十一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 )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 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 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第十二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 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 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擔保物權連結條款) 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 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 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同意書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約款建議 文字如附件),不在此限。 (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 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 時間)第十四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第十五條 (服務管道) 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電話: (服務時間: )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之約定) 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第十七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_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 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 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甲方(借款人): (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保證人: (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乙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