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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3 年 10 月 20 日全授字第 1030002098A 號函。

二、按櫃買中心係為財團法人,非屬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所稱「企業」,尚無該條文第 4 款適用問題。另非企業之財團法人,是否屬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5 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2 款及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負責人擔任代表人之團體?參酌本會 101 年 4 月 2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15910 號函釋,如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依民法第 27 條第2 項之除外規定,該法人之其餘董事(含獨立董事)非屬於前揭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稱之代表人。

三、次按個別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及股權具變動性,與金融機構間之利害關係亦隨之變動,爰所詢疑義,請金融機構依前揭規定就個案利害關係事實判斷。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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