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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85 年 7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55321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財政部 85 年 7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55321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主旨

財政部 85 年 7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55321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 105 年 1 月 13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400953840 號令釋示銀行對金融機構所簽發之信用狀辦理保兌,非屬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 條規定之限制範圍,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 85 年 7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55321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 85 年 7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553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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