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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主旨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法規內容

說明: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中央銀行、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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