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要旨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主旨
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法規內容
說明: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中央銀行、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