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重申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遵循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辦理,並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茲重申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遵循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辦理,並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茲重申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應遵循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辦理,並請依說明二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導正銀行辦理房貸壽險業務衍生之保費繳付爭議、解約金爭議、銷售爭議等,本會前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1680 號函,業已規範金融機構辦理前揭業務應遵循事項,並責請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一)銀行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之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
(二)銀行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確實瞭解客戶之需求,提供適合之商品,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方式,具體說明包含保單契約終止之相關權益影響等重要內容。
(三)回歸以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一般保險商品為主,並須提供期繳型及躉繳型之商品供客戶選擇。
二、鑒於邇來迭有民眾針對房貸壽險商品衍生之消費爭議提出陳情,顯見實務作業程序尚有檢討改善之空間,爰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法遵單位確認內部作業規範已符合該函規範,並納入教育訓練事項。
(二)稽核單位應將本項業務納入內部稽核重點,並辦理專案查核,於 105 年 6月底前將查核報告報會。
三、爾後,倘金融機構仍有未切實依規辦理致有損消費者權益情事者,本會將視個案情節輕重依法核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