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一期)」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要旨
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一期)」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主旨
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一期)」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方案業於 105 年 5 月 9 日經行政院備查,請貴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凌○嫄)、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逢)、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曦)、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卿)、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義)、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培)、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昇)、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副 本: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人張○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代表人林○瑛)、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