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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之「存款總餘額」乙案,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等款項,與一般存款有別,爰不計入前述條文所稱「存款總餘額」。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之「存款總餘額」乙案,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等款項,與一般存款有別,爰不計入前述條文所稱「存款總餘額」。請 查照。

主旨

所詢「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之「存款總餘額」乙案,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等款項,與一般存款有別,爰不計入前述條文所稱「存款總餘額」。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復 貴公司 96 年 8 月 30 日台新總個金企劃字第 09600002669 號函。

正 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400090742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之「存款總餘額」乙案,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等款項,與一般存款有別,爰不計入前述條文所稱「存款總餘額」。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所詢「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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