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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85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

主旨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5509420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財政部(90)台財融(五)字第 90701267號公告廢止為配合推動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可指定國內代理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惟為符合國際防範洗錢之相關規範,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一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指定之開戶代理人限為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

二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受理開戶之金融機構或代理人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客戶真實身分之證明文件。

三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限以保管銀行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一家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且僅得供證券交割之用途。

四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開設新台幣帳戶,以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以一戶為限。

五 受理開戶之金融機構或代理人應負責控管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並於每月十日將上月份帳戶資金運用情形及餘額資料函報中央銀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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