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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2 年 3 月 8 日全一字第 1021000153A 號函。

二、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經貴會洽各銀行意見表示,受理「抽票」及「領回退票」時並未涉及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處理。非屬交易之範圍,爰亦無前開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之適用。

三、同意貴會意見就所報對未到期託收票據恐有涉及客戶間爭議之情形,宜視個案加強注意處理之建議。請併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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