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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設定之存款帳戶是否得對抗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扣押命令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所詢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設定之存款帳戶是否得對抗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扣押命令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設定之存款帳戶是否得對抗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扣押命令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司 102 年 10 月 2 日儲字第 1021005064 號函。

二、有關銀行就「管理辦法」第 4 條所定第一類存款帳戶,如再獲法院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核發扣押帳戶內金額之執行命令,屬執行競合情形,銀行仍應辦理扣押作業,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條第 1 項之規定,向核發執行命令之單位陳報前案扣押之情形,配合其裁定,續為處理。至經設定為第一類帳戶後,如續有薪資款項存入,是否得為執行命令扣押標的,悉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第 1 項之規定及執行命令執行範圍辦理。

三、另管理辦法第 4 條之第二類帳戶及第三類帳戶接獲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命令時,因「管理辦法」並無特別規定,貴公司得依執行命令辦理。惟如警示帳戶內留有被害人之資金,為維護民眾權益,建議貴公司向執行法院和警示帳戶通報機關分別說明帳戶業經通報警示帳戶及將依扣押命令強制執行之情形。

正 本:

中○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祺)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請併轉知會社員機構)、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設定之存款帳戶是否得對抗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扣押命令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所詢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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