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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

主旨

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請查 照轉知。

說 明: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5 年 12 月 5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5810320112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中央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