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要旨
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主旨
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法規內容
主 旨: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信託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信託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公司。接管期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信託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信託人)權益,本會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公司。
二、接管期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該公司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