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關於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關於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 100 年 6 月 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及 100 年 6 月 2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4773 號函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 年 5 月 1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會前於 100 年 5 月 19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58640 號函業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據旨揭履約保證機制,配合辦理相關業務在案。為利該項政策之推動,請貴公會將旨揭補充說明轉知所屬會員據以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副 本:
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銀行局附 件:
內政部函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653號主 旨:
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乙份,如附件,請惠予轉知並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附 件:
內政部函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73號主 旨:
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 明:
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 99 年 8 月 16 日辦理公告,給予業者 8 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 年 5 月 1 日生效。亦即自 5 月1 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 5 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請貴會惠予督促所管配合辦理。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和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中)(不動產交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