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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辦理非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並就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所涉適法性疑義,擬具信託業法修正條文,於文到 1 個月內報會,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辦理非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並就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所涉適法性疑義,擬具信託業法修正條文,於文到 1 個月內報會,請查照。

主旨

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辦理非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並就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所涉適法性疑義,擬具信託業法修正條文,於文到 1 個月內報會,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貴會於 104 年 1 月 29 日本會召開「研商推動金融進口替代相關措施會議」所提建議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辦理非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並就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所涉適法性疑義,擬具信託業法修正條文,於文到 1 個月內報會,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辦理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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