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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下稱本事項)修正草案乙案,於依說明二辦理後,准予照辦。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所報「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下稱本事項)修正草案乙案,於依說明二辦理後,准予照辦。

主旨

所報「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下稱本事項)修正草案乙案,於依說明二辦理後,准予照辦。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4 年 11 月 23 日中託業字第 1040009631 號函。

二、按結構型商品係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結合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考量衍生性金融商品日益複雜,對該商品之操作管理,實需具備專業知識或具業務實習、實務經驗等,方能妥適運用信託財產,爰本事項修正施行後新任人員應即適用修正後規定。另本事項修正前已依原規定取得辦理運用信託財產於結構型商品之人員或主管、副主管,於本事項修正發布後,仍得維持其資格,尚無須訂定第 19 條施行之緩衝期,爰請刪除第 35 條第 3 項。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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