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

主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國外不動產,該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託機構百分之百持有,並以投資國外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且不得經營其他業務之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