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函報「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概念,可以共用客戶資訊及行銷贈品等內部資源之建議」草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會函報「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概念,可以共用客戶資訊及行銷贈品等內部資源之建議」草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會函報「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概念,可以共用客戶資訊及行銷贈品等內部資源之建議」草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貴會函報「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概念,可以共用客戶資訊及行銷贈品等內部資源之建議」草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0 年 10 月 27 日中託業字第 1100002149 號函。
二、有關建議適度放寬信託部門,在取得客戶同意之情形下,得與其他部門交互揭露、利用客戶往來、交易資料一節:為確保信託客戶權益、避免客戶資料被不當利用,請貴會先釐清擬使用信託客戶資料之業務範圍,及得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範圍,並研議是否須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三、有關建議放寬信託業務行銷贈品或其他利益之限制一節,本會已將相關規範增列於「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十(二),檢送修正後問答集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0525 號函,修正問答集十一(八)及(九)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