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第2條、第6條之1一案,洽悉。
要旨
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第2條、第6條之1一案,洽悉。
主旨
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第2條、第6條之1一案,洽悉。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第 2 條、第 6 條之 1 一案,洽悉。
說 明:復貴會 111 年 11 月 24 日中託查字第 1110002454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