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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主旨

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聯合社 102 年 4 月 15 日全信聯字第 1020000324 號函。

二、旨揭辦法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下稱基金受益憑證),係屬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發行,並經本會核准或向本會申報生效之基金受益憑證屬之。未特別限制其計價之幣別及其所投資或連結之金融商品。

三、信用合作社投資基金受益憑證,除應符合旨揭辦法規定外,如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者,應併計其他外幣計價資產,且整體外幣風險上限,另應符合本會 95 年 8 月 18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30003070號函「不超過信用合作社前一年淨值之 15 %」之規定。

四、信用合作社投資各種類型之基金受益憑證,應充分瞭解其風險與特性,並應避免集中風險於單一投資資產或投資組合。尤以高風險高報酬之投資商品,更應審慎評估,並請將市場風險納入考量,以降低投資風險。

正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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