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考量信用連結債券之損失風險來自發行人及該債券之連結標的,且其在發行人及連結標的之其中一方或同時發生信用事件時,對投資人之最大損失均為投資之本金,爰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時,應以債券發行人及連結標的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孰高者計提資本。

二、上開規範自申報 106 年第 3 季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相關資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