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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 2 點及「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0 號及第 1024000419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 2 點及「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0 號及第 1024000419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 2 點及「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6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0 號及第 1024000419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會 102 年 3 月 5 日票商會字第 1020000064 號函辦理。

二、貴會上開函所詢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市庫券所涉及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法令適用問題一節,按票券金融公司對政府機關之保證,非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0 條所授權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及同法第 33條第 1 項所授權訂定「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規範對象,請併轉知會員機構。

正 本: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副 本:

中央銀行、新北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附 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0 號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1 號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二點。

附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二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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