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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

主旨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

法規內容

一、依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如下:

(一)申辦對象: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

(二)可連結之帳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含轉帳卡),且帳戶所有人限為持卡人之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

(三)加值方式:限連線自動加值。

(四)可連結之電子票證張數及帳戶數:

1.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屬同一人:

依發行機構內部之電子票證加值規範辦理。

2.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非同一人:

(1)電子票證經各家發行機構歸戶後,每人於每家發行機構限辦一張連結他人帳戶之電子票證。

(2)每張電子票證限連結一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五)自動加值限額:

1.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屬同一人:

依發行機構內部之電子票證加值規範辦理。

2.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非同一人:

(1)就電子票證端,每張電子票證每次最高自動加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每日最高自動加值總額為三千元。

(2)就存款帳戶端:

每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每月最高可提供他人電子票證自動加值之總額為三萬元。

應提供帳戶所有人可依需求勾選與往來金融機構約定低於上述額度限額之機制。

(六)通知機制:由發行機構或存款帳戶所在金融機構即時通知或以每月對帳單通知帳戶所有人自動加值訊息。

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40535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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