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下稱本遵循事項)第 6 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請查照。
要旨
所報「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下稱本遵循事項)第 6 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下稱本遵循事項)第 6 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並復貴會 106 年 2 月 8 日中託業字第 1060000070 號函。
二、為避免發生信託業者變相誘導民眾申購特定金融商品,而規避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形,本遵循事項第 6 條第 11 款文字請修正為「從事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業務之說明會或園遊會等宣導推廣活動時,提供贈品之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或累積金額以換取其他贈品。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大眾或客戶申購特定金融商品」。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