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之解釋令
要旨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之解釋令
主旨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信用卡收單機構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以整合傳遞交易訊息者,非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應向本會申請之事項,但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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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之解釋令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之解釋令
一、信用卡收單機構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以整合傳遞交易訊息者,非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應向本會申請之事項,但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