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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二、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應以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併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30%計算,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不含國內上櫃)者,併入同款但書規定之 5%計算。

三、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本計提,應帳列交易簿之權益證券投資,並分別適用個別風險 100%及一般市場風險 100%之風險權數。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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