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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卡特約商店受託代收款項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信用卡特約商店受託代收款項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之規定

主旨

信用卡特約商店受託代收款項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便利商店業或超級市場業者(下稱超商)接受其他業者(下稱委託代收款業者)委託之代收款項,以信用卡支付者,除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應依本會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七○二七四一○七○號令辦理外,其餘受委託代收款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委託代收款項範圍:

1.代收費用類:

(1)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依教育法規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警學校、高級中學、職校及國民中小學(含其進修學校、補校、附設幼稚園等)學雜費。

(2)瓦斯費:依天然氣事業法許可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所收取之瓦斯費。

(3)有線電視費: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所收取之有線電視費。

(4)電信費: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就「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所收取之電信費。

(5)大樓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管理費。

(6)外勞仲介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所收取之服務費。

2.網路購物貨到付款類:以委託代收款業者直接販售商品予買家之型態為限,且每筆代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元。

(二)收單機構辦理本業務之原則:

1.信用卡收單機構應與超商及委託代收款業者簽訂三方合約,其中應約定超商及委託代收款業者為特約商店。

2.「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倘係由學校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者,收單機構亦得與受學校委託之代收金融機構及超商簽訂三方合約,並約定超商為特約商店,且超商應將以信用卡簽帳支付之學雜費款項撥付予代收金融機構,再由代收金融機構將該款項轉付予學校。

(三)消費爭議處理: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產生相關爭議或交易糾紛,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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