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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

主旨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電子票證特約機構受政府委託代收紙本振興三倍券款項,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解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