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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主旨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電子支付機構之收款使用者受政府委託代收紙本振興三倍券款項,屬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