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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規定

主旨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以下簡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比照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七二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1 月2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72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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