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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主旨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檢附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