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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檢送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111 年 10 月 13 日發布「111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貴會所提放寬對年齡為 70 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推介限制之建議事項辦理。

二、另配合本會 107 年 10 月 19 日修正發布旨揭管理辦法第 21 條,放寬信託業對不活躍投資人之推介限制,併同刪除本會 111 年 3月 2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00147500 號函修正之旨揭管理辦法問答集十一(八)及(九)之內容,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00147500 號函,修正問答集十一(八)及(九)之內容。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6 月 24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40217944 號函,修正答集十一(四);刪除問答集十一(八),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檢送修正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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