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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購物功能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購物功能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之相關規定

主旨

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購物功能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之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一、電子支付機構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所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之購物功能,於其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時,應與相關信用卡業務機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時,應成為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

(二)交易通知:

1.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現行相關規定通知使用者交易結果,並顯示跨機構購物交易之特約機構名稱。

2.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交易當下依現行相關規定發送交易通知予持卡人(即電子支付機構之使用者),另於信用卡帳單除顯示前開交易資訊外,亦應顯示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且註記為跨機構購物交易供持卡人辨識。

(三)爭議處理:

1.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現行相關規範及財金公司相關規約處理跨機構購物交易之消費爭議,並於使用介面或官網向使用者宣導相關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2.電子支付機構為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有關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間之信用卡爭議處理,依據信用卡組織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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