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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6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6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

主旨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6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 6 條、第 21 條、第 23 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

說 明:一、復貴會 112 年 6 月 28 日中託查字第 1120001264 號函。

二、鑑於特定種類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其遵循依據為貴會「會員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爰旨揭範本修正草案修正總說明就修正草案第 6 條之修正理由宜調整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致。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女士)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6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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